2011年3月,小蕊(女,5岁)刚刚入园大庆让胡路区某幼儿园入园。入园仅两个月,小蕊在一次意外中受伤,造成九级伤残。小蕊的父母将幼儿园和直接导致小蕊受伤的另一位孩子一并诉至了法院。近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审结了此案。法院认定幼儿园在看护过程中负有一定过错,依法判决幼儿园承担了30%的赔偿责任。
小蕊和小齐(男)同为让胡路区某幼儿园的孩子,两人同在一个班级而且是同桌。2011年5月中午,小蕊在自己的座位上吃饭期间,小齐刚好要从小蕊的一侧出去(小齐座位一侧靠近墙面,无法通告),由于幼儿园桌椅之间的摆放过于靠近,通行不便,结果在小齐通过时不慎将小蕊带倒,致小蕊头部碰到另一桌子的桌腿,小蕊当即血流不止,被幼儿园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经诊断,小蕊头部外伤,左小腿骨折,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小蕊的父母对孩子的伤痛看在眼里、急在心上,在积极筹钱为小蕊治疗的同时,也与幼儿园、小齐的父母进行沟通,了解事情发生时的情况。幼儿园称小蕊摔伤当时,其已经尽到了看管义务,小蕊所受伤是由小齐所致;而小齐也只有5岁,对于事发当天的情况也无法表述明白。为了弄清事实、确定责任并主张赔偿,小蕊的父母将两方同时做为被告诉至了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幼儿园向法院提交了几张有关自己幼儿园室内桌椅等相关配备条件的照片,证明教室面积大、孩子相对少,幼儿园方面已经其尽到了保障义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并无过失。而小齐的父母则认为,孩子只有5岁,没有民事行能力,并且拿出一份在幼儿园入园的其他孩子的录音,证明事发当时老师并没有在场看护,责任就应由幼儿园来承担,庭审三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事故的发生是由小齐的无意行为所致,故应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从案件事实上看,小蕊的受伤是出于以下几项原因:一是小齐的无意碰倒了小蕊;二是幼儿园教室内的课桌摆放使得坐在靠里的孩子出入很不方便,幼儿园在管理上有一定的失责。故造成小蕊损害的原因属于“多因一果”,两方被告对小蕊的过失均有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齐的监护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幼儿园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7万余元。
法官提示:孩子在幼儿园里受到意外伤害,做为家长因为心急往往会全责归咎于幼儿园,认为幼儿园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就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实际上,这样的理解并不正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幼儿园并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其只负有对孩子的教育、管和保护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用通俗的话来解释,就是幼儿园是否担责,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的教学活动、管理和老师的履职过程有无故意或过失,有故意或过失幼儿园才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