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和监督国家审判活动的重要体现,也是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维护司法公正的一种有效形式。近年来,由于我院法官审判资源不足,多数庭室无法组成合议庭,为了缓解案多人少的局面,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活动。本人结合审判实践,谈谈人民陪审员参加民商事审判活动的几点体会。
一、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的重要意义
虽然近年来干警的素质有明显提高,但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进行审判的司法不公的现象在某种程序上仍然存在,致使广大公民对法院不够信任,法院在社会上的公信力还有待提高。通过陪审员参与审判,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增加了广大公民了解司法决策活动的渠道,可以使民众认识到某个裁判是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作出的,是通过民众参与司法的过程达成的,这就可以加深民众对司法的认同,减少法官与民众之间的隔阂;陪审员是普通民众,具有丰富的生活经验,这些经验法则有助于弥补职业法官长期审案而造成的冷漠、思维僵化、脱离群众的缺陷,因而使判决更公正。可以集思广益,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从而弥补法官的不足,使案件得到更公正的处理;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决策过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所承受的决策压力,对质疑和攻击司法公信力及司法权威的言行起到“避雷针”的作用;而对人民陪审制度来说,具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优点,而且它不是事后监督,而是事中监督甚至是事前监督。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监督更全面、更有效。实践中多数陪审员都有自己的工作,他不需要讨好法院或法官来得到某种好处,他在法官相处期间不需要像法官与法官之间一样要较多地考虑同事关系等因素,因而当他发现审判人员违法违纪等问题时可以无所顾忌或较少顾忌地向法院或有关部门提出,因而具有一定的超脱性。同时,由于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对审判活动的进程有比较全面清楚的了解,发现问题可以当即指出,因而具有监督的及时性、主动性和深入性等优点。
二、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活动中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具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因此在庭审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与陪审,充分地履行了审判权利。人民陪审员应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行使审判权,实实在在地担当起不穿法袍的“法官”的作用。我院规定凡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的案件,合议庭须加强庭前沟通,在开庭前认真阅卷,了解相关法律;庭审中充分发挥陪审员知民情、解民意、威望高的优势,主动征询陪审员是否发问;对专业性较强的建筑工程合同及技术合同纠纷等案件,注意发挥陪审员职业上的特长,弥补法官相关专业知识的不足。庭后评议案件鼓励陪审员独立提出意见。因陪审员与法官认识不一致的案件被提请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
2、发挥优势,有效地突显了调解作用。 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注重以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当事人与他们在感情上、心理上有一种天然认同感,易接受他们的劝导和解释,调解作用非常显著。对有一些当事人之间冲突较大、当事人对法官有抵触情绪的案件,通过陪审员讲“情理”与法官讲“法理”相结合,促成了案件的调解解决,妥善化解了社会矛盾。比如:原告董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双方在工程质量上存在争议,经鉴定后,被告方对于应予维修的费用仍有异议,认为价格过低,要求继续鉴定。因鉴定费用较高,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调解,提出无论鉴定结果如何,均有一方要负担鉴定费用,通过反复与双方“对帐”,终于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3、全程参与,司法活动更加公开透明。人民陪审员介入审判全程活动,促进了法官在庭审仪表、使用规范法律用语、评议案件及合议庭笔录、法律文书写作等司法行为方面的规范,使审判工作更加透明规范公正。不少法官直言,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深深感觉到了来自人民的监督,人民陪审员制度已形成名符其实的“他律”,对督促法官规范司法行为公正执法起到促进的作用。
4、职能延伸,成为司法亲民的纽带。人民陪审员来自于各行各业,来自于基层,为周围人所信任,威望较高,我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这一特殊优势,通过 邀请人民陪审员在执行中对裁判结果的解释、宣传工作,有助于当事人、公众排除他们的合理怀疑,提高当事人以及公众对法院裁判结果的可信度,使人民陪审员成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络员。
三、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我院虽然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员制度上取得了一定有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表现在人民陪审员是来自各行各业的“外行”人员,在诉讼中他们难以提出意见,难以发挥独立的功能;不少陪审员是参与审判时,自认为参加陪审是为法院帮忙,是应付差事,甘当陪衬,陪而不审的现象时有发生;另外还存在极少数人对该制度的作用认识不到位、当事人申请陪审案件空白,公审矛盾突出、个别陪审员审判纪律淡薄等问题,这些应引起我们在今后工作中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科学选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应该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能局限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还应包括普通公民等各个阶层、群体的代表。队伍结构应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从年龄上来讲不宜过于年轻,因为陪审员要参与案件的审理,且代表一定的社会价值判断,需要有一定社会阅历,其年龄一般在30岁以上中青年较为适宜;从知识结构上来说,至少应是大专以上学历,对法律知识应当有有常识性了解;从职业结构上考虑,应当充分反映出代表性,更重要是应注重选任对象对人文知识的感知和社会经验的积累。在选任程序上,要精心制定选任方案,在确定拟定考察对象后,应会同人大、司法行政机关对他们的资历阅历、综合素质、道德品行、工作热情和责任感等各方面进行了综合考察,之后按有关规定报人大常委会任命。
2、加强人民陪审员学习培训
为了促进人民陪审员角色的转换,熟悉审判工作运行规律,尽快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有必要有针对性地强化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以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执业能力。其一,要搞好任职前培训。任前培训除采取集中培训方式外,应组织陪审员观摩法官办案的全过程,学习驾驭庭审、分析案件的能力,增加陪审员的实践感知;其二,要强化业务培训。要积极组织陪审员参加由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有条件的可以向人民陪审员赠送业务报刊和法律书籍、参加案例分析以及典型案例的研讨等,增强培训的实效性。其三,要注重庭前引导。在开庭前法官应当让陪审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或争议焦点。然后由法官引导陪审员熟悉相关法律条文,领会有关法律精神等,使其在审判过程中更好的发挥作用。同时,对陪审员还应进行必要的庭审技巧、基本法律知识、司法礼仪的培训。通过开展各种独具特色的学习培训活动,有效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
总之,为了更好地让人民陪审员适应民商事审判工作,真正发挥好自身的职能,还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