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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喝酒话不投机 一棒子赔六万元并获刑

  发布时间:2012-03-01 08:01:24


请人喝酒聊天,话不投机起纠纷,一棒子打下去,不仅赔偿还获刑。近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被告人苏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各项损失共计63845.7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人苏某平时喜欢和酒,其经康某介绍下进入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街道某施工队。201186日晚上23时,被告人苏某和朋友吃完饭后,独自回到工地宿舍。回到住处后,感觉酒还没喝到位,还想继续喝,于是就到附近小卖店买了一斤白酒、六瓶啤酒及花生米等下酒菜。再回到宿舍时,绝大多数工友都睡觉了。为了找人陪着喝酒,就叫醒了其中一个工友王某,两人一斤白酒下肚后,都喝得迷迷糊糊的。在聊天中,王某说“自从你到来之后,我和康某关系就开始不好了”。听到此话后,被告人苏某顿时火冒三丈,双方发生争吵,谁也不示弱,并厮打在一起,随后被告人苏某又用木方一棒子将王某头部打伤。后被惊醒的工友拉开,并被送到大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41天,住院医疗费为17500.7元。经大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所受损伤属轻伤,经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伤残。当月10日,被告人苏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苏某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4620元。被告人苏某认同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经济损失费用过高,自己拿不起。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关于本案附带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鉴定费、伙食补助费数额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是其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数额等项目,因主张数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故予以适当调整。最后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实际损失应为63845.7元。鉴于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但是民事部分没有对被害人予以赔偿。鉴于上述情况,法院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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