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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树下乘凉被误伤 施工队违规担赔偿

  发布时间:2014-05-21 10:03:18


 

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由于原、被告双方都存在过错,经法院当庭调解各自承担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即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68376.50元,原告自负68376.50元,诉讼费用各担一半,使这起在大庆城乡风起一时的因在大树下乘凉被伤害案落下帷幕。

俗话说,大树底下好乘凉,可是如果不注意安全,这个凉是不好乘的。2013713日,李某在一施工单位院内大树下乘凉,由于没有注意到旁边施工队伍在干活,随时有危险发生的情况,被正在施工的推土机勾起的铁管子打伤,送进医院住院6天。出院后李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罐骨骨折内固定、上颌骨骨折内固定评定为八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评定为伤后六个月;护理时限评定为伤后二个月;右颊部凹陷填充治疗费用为捌仟元左右。损伤部位如一期愈合,取内固定费用为伍仟元左右,李某还为此支付会诊费100元、鉴定费2700元。

李某诉到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单位,有义务保证其施工现场的环境安全,原告在被告施工处受伤,被告负有管理不利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受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的日常行为也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其明知被告的单位正在施工,存在危险而进入院内大树下休息,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4520日,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当庭进行调解,双方在事实和法律面前,明确了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最后达成一个都满意的协议。通过法院审理这起案件,使广大群众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教育和启迪,虽然大树底下好乘凉,但要注意周围环境,保护人身安全。

责任编辑:侯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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