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强化调解工作,妥善化解各类纠纷。把调解工作贯穿到民事审判工作的始终,贯穿到每起案件审理过程的始终。加强矛盾排查,庭审前依据案件性质、具体情况、诉求等考虑案件是否具备调解条件,对群体性纠纷和矛盾易激化案件制定预案、妥善处理;对婚姻家庭、继承赡养、相邻关系等多发性纠纷案件,掌握案件细节,积极调处纠纷、消除双方隔阂,增进社会和睦;注重调解技巧,庭审中通过辩法析理对双方进行疏导;做好判前评断,庭审后通过案情分析、判前评断说服过错一方,促成调解,最大限度地实现定分止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力争全年调撤率达70%以上。
二是强化均衡结案,提升案件审判效率。严格每周晨会制度,对全庭一周以来的未结案件进行梳理,据案件复杂程度及各法官之间的办案量,及时调整、分配审判工作,并督促法官及时结案;严格文书签发时限,普通程序案件开庭后3日内完成合议,判决书由庭、院长各5日内签发,从源头上防止案件积存;严格案件审限管理,对长期未结案件要求限时结案,依据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对临近审限或已超审限的及时提示、督促法官尽快办理,定期跟踪案件审理进展及完成情况,在民一庭法官实际人均办案近200件、审判工作任务繁重的前提下,确保全年、各月庭内结案均衡度达到最优,力争月综合结案率达到70%,年综合结案率达到95%。
三是强化业务素质,提升案件审判质量。实行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对重大疑难案件,开展集体研究讨论,集思广益,形成合力。在审委会、院长的监督、指导下,逐渐对各类案件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严把案件质量关,最大限度地减少案件裁判的错误和瑕疵。强化合议庭责任。要求每个成员对证据效力、事实认定、是非责任或适用法律等方面发表意见,不得简单表示赞同或反对,避免案件在评议时存在“合而不议”、“形合实独”等流于形式的现象。开展各类学习培训。按院内要求,积极参与、组织庭审观摩、裁判文书评查和优秀裁判文书评比,鼓励干警积极参加各种教育培训活动,定期开展书记员岗位技能考核,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及书记员业务素质,促进审判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四是强化庭审规范,树立法官良好形象。加强庭审纪律。杜绝庭审期间接打电话或进行其他与审判无关的活动,杜绝随意中止庭审程序;规范庭审活动。明确审判人员及书记员行为规范,强调遵守司法礼仪,要求法官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正确引导当事双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活动,尊重并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意见,“让当事人把话说完”;提高庭审能力。要求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准确提炼案件争议焦点,并在应对处理突发事件中,具备较高的应变处置能力,及时排除干扰,确保庭审各项活动顺利开展,以规范的行为树立法院、法官的良好形象。
五是强化廉政建设,确保队伍公正廉洁。要求全庭法官及书记员严格按照“五个严禁”等规范立身行事,即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自觉维护法院与法官清正廉洁的司法形象,做到制度与权力同行,廉政工作与司法效能并重,确保全年全庭“零违纪”。
六是强化职能延伸,积极开展能动司法。落实司法建议制度。将司法建议工作做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积极发现审判中相关单位、部门存在的不足以及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漏洞,发出司法建议给予必要的提醒和指导。发挥人民陪审作用。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 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有针对性的选派陪审员参审,充分保障陪审员权利,全面发挥陪审员优势,提升案件调解的成功机率,力争全年普通程序案件陪审员参审率达90%以上。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与调研室协调配合,积极向各类媒体选送公布各类典型案件,将司法与普法相结合,进一步扩大审判工作的辐射面,增强民事审判的透明度,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