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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摔伤 诉至法院索要赔偿款 同为老板 为何一人有责一人无

  发布时间:2012-05-17 10:23:10


近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两位被告同为老板,法院却只依法判决其中一位对雇员的伤情负有赔偿责任,另外一位老板无赔偿义务,原因何在?

于某是肇州县二井镇人,2008年起一直在大庆市城区务工,从事楼房室内装修,每月靠辛苦劳动收入3000元左右。20102月的一天,于某和其他几位工友一同受雇于老板衣某,给其承包的一个施工项目出人力进行施工,即给远望附近的一家名为“凤世桃园”的超市进行店内装修,负责室内刷墙、铺地砖及消防管线地沟等,每人每天工资为100元。超市店老板关某与衣某之间签有工程承揽协议,由衣某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工期20天。3月份,在施工过程中,于某在对这家店一层右侧楼梯口上方处补洞粉刷墙壁时,从架子上跌落摔伤,造成腰椎体粉碎性骨折,住院48天,伤残九级,仅入院治疗花费就达四万多元。高额的住院费用和因伤致残的后续费用,让于某无力支付。于某伤后,多次想找到两位老板,要求其给付各项治疗费用,但老板衣某却杳无音信,超市老板关某则表示虽同情于某的伤情,但认为自己无赔偿责任。无奈之下,于某将衣某、关某做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到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在衣某未出庭的情况下,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衣某找到于某等几位施工人员到关某的超市内进行室内粉刷等简单装修施工活动,虽然双方间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但已经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合同关系,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不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于某与关某之间,首先是没有合同关系,不发生直接关联;其次,关某与衣某之间签订的是承揽合同,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立承揽合同关系的双方,如果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对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衣某一次性赔偿于某各项经济损失代计11万余元,驳回了于某要求超市老板关某共同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以本案向广大务工劳动者提示,提供劳务方与接受劳务方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过程中,将会直接影响审判结果。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定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合同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简单地说就是,本案中如果于某与老板之间成立雇佣合同关系,老板应当为于某在施工过程中的伤害负赔偿责任;如果成立承揽合同关系,除非老板对于某的伤害负有一定过错,否则无赔偿责任。所以,在务工者提供劳务前,为了避免承担不应有的风险,要尽量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合同关系,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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