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专职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对方的各项损失是由司机赔偿还是由司机所在单位进行赔偿?近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肇事司机所在单位被判承担了全部的赔偿责任。
徐丰是大庆某物资公司员工,2012年2月13日晚,徐丰驾驶一辆单位所有的帕萨特轿车,在由北向南行驶至让胡路区远望转盘道附近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将在斑马线上正在横穿马路的汪红及年仅11岁的孩子撞伤,所幸的是孩子并无大碍,但却造成汪红腰、肋多处身体骨折。交警经过现场勘查认定司机徐丰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汪红随即被送往大庆市龙南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60天,汪红原来患有腰椎间盘突出,亦因此次外伤导致病情加重,腰部活动受限。后经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红为八级伤残。出院后,汪红将司机和其所在单位一并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庭审中司机徐丰提出,事故发生当晚自己正在履行单位职务,是职务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进行赔付,对司机的表述单位也表示认可。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徐丰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章驾驶车辆致使汪红受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理应赔偿汪红因事故而造成的全部损失。但因司机徐丰肇事当时系职务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应由其所在单位大庆某物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大庆某物资公司给付汪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出院后后续治疗费、医疗辅助器械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十万余元,并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司机徐丰不承担给付责任。
法官提示:虽然司机所在单位为司机的违章肇事行为对外承担全部赔付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司机可以打着“履行职务”的旗号而无视交通规则,如果本案中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单位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司机追偿;如果司机与用人单位间有签有关于事故责任约定的劳动合同或有相关规章制度,单位对内仍有权利要求司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