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7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孙某盗窃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认定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孙某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发财的“黄梁梦”如此短暂。为了手头的一点宽裕,孙某费劲心思将盗窃得来的江淮货车(价值5万元)切割变卖废品,获得赃款12000元。但是“多行不义必自毙”,年纪轻轻的孙某曾因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正处于缓刑考验期内,但终究还是要在监狱里渡过一段“不一样的人生”。
案情经过:孙某,1988年出生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自小疏于学业,1997年小学毕业后就辍学在家,十几岁就出来打零工挣钱。后来,孙某学会了开车,拿到了驾照,在让胡路区给别人当起了司机。按常理,这也算是一技之长,孙某本应趁着年轻脚踏实地地工作挣钱。但是生活一直不宽裕的他,却一直想找“机会”发点小财。2010年孙某因为他人掩饰、转移盗窃所得的赃物被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孙某看来,缓刑可能跟没判刑也没什么两样,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仍不思进取和悔改,思想、生活一如往常,依旧过着游手好闲的日子。2009年底,孙某在给他人开车期间结识了让胡路区丰泽园某汽修厂老板单某。此后,因为经常接触,老板单某与孙某渐渐开始熟悉,每次见面双方也热情有加,时间长了,老板对孙某也完全没有戒备。但是孙某的歪脑筋却开始动了起来。2011年6月初,孙某知道老板单某有一台江淮货车,不出门的时候钥匙总是随意放置,孙某于是趁着单某修理其他车辆无暇出门的时候,偷偷将车钥匙拿走,在附近配了一把钥匙后,偷偷放回了原处。整个过程用了不到十几分钟,而老板忙于工作对孙某的所作所为全然不知。孙某于是决定伺机对单某的车下手,但此后的数天里,却一直没有合适的机会。
2011年6月中旬,孙某在让胡路四新村附近闲来无事,到处溜达的时候,意外发现单某的江淮货车停放在了四新村靠近铁道的一家家具厂院外,原以为是单某来这里办事,后来等了几个小时也没发现单某的踪影。因为自己就在四新村居住,孙某打算晚上再出来看看车是否还在原地。孙某辗转反侧一直熬到第二天凌晨2点,他起身来到铁道附近,一看车居然还停在那里,孙某觉得机会终于来了,他四下里看了看确定没人后,掏出早已配好的钥匙,毫不费力地打开车门将车顺利开走。孙某将车开到了一处草甸子上等待天亮,然后到附近雇佣了一辆电气焊三轮车,对雇佣人员谎称车辆是自己的而且已经报废,将偷来的江淮货车切割成块,又雇佣了一台吊车和货车,准备运到他认为比较偏远的青冈县找一家废品收购站进行变卖。事情顺利的进展使得孙某有些得意忘形,到了青冈,孙某居然一家家的和废品收购站的人员讲起了价钱,最后经过“砍价”,他将分割后的货车废品以1.2元一斤的价格卖给了收购站,收购站人员照例要求孙某留下其身份证件以备查询,孙某还正处于沉浸于这得来全不费工夫的“喜悦”当中,毫无犹豫地将身份证件给了废品收购站人员,但这也为今后公安机关的破案留下了重要的线索,让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毫无悬念地锁定了孙某为犯罪嫌疑人。
孙某拿着卖废品得来的1万多元钱,在支付了雇佣费用后,拿着剩下的钱开始大肆挥霍,很快钱就所剩无几,正当他再次琢磨来钱道儿时,突如而来的警察闯进他的住所,将他的美梦敲了个粉碎。
被抓当时,孙某已经很明白警察找他是所为何事,不过让他有些意外的是,他以为盗窃的是汽修厂老板单某的车,结果却莫名其妙的搞了一场乌龙,报案者另有其人。单某早有将江淮货车卖掉的打算,在孙某偷配钥匙期间,单某通过熟人联系已经将车以近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凑巧的是,陈某家也住在四新,汽车被盗当天,是陈某将车停到家门院外的一处空地上。为防万一,陈某在买下车后,及时更换了车门锁。岂料,竟因为被盗当天忘记锁车门,而让孙某钻了空子,遭受了本应避免的一场损失。不过,无论车易谁主,孙某总归是实施了盗窃,触犯了法律,他必将为自己绞尽脑汁的辛苦“付出”得到应有的代价。
案例评析
焦点一:孙某行为如何定性?
孙某盗窃取货车,构成盗窃罪已无争议。但其又有将车分割变卖致使车辆彻底毁损,是否同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主审法官指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毁灭或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孙某用事先配好车辆钥匙,将盗窃车辆开到一处荒无人烟的草甸子上,其根本意图就是将车辆变卖,获取一定数额的现金。孙某主观上自始至终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无毁坏的主观故意。其客观上将车辆分割仅是处理赃物的盗窃行为的一种延续,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能另认定为他罪。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中关于:“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这里所指的“财物”应当理解为被盗财物以外的其他财物,而不是指被盗财物本身。因此,孙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盗窃罪一罪。
焦点二:缓刑期间再犯新罪如何处理?
缓刑称暂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本案中,孙某如果在缓刑期内摈弃贪念、遵纪守法,缓刑期满,对孙某原判的刑罚就不必再执行。但是孙某不思悔改,再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该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并罚。
焦点三:收废站不知情买下赃物,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收购的,构成犯罪并会被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和罚金。其中,“明知”是指知道或者了解,其中包括主观上应当预见或者应该预见。本案中,如果收废品人员明知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赃物,则很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法官提示,勿以恶小而为之,切勿贪图便宜或疏忽大意而成为窃贼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