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张华与张国合伙共同租赁大庆市让胡路区庆虹桥下的一间房屋用于经营小餐馆,刘冬通过实际了解,有意兑下这家餐馆。一个月后,刘冬与张国、张华签订兑店协议,双方约定以60000元价格兑下这家餐馆。协议中约定:“餐馆设备一并归刘冬所有,张国负责办理工商证、卫生证的更名手续”。刘冬和张国在协议上签了字,并于协议当日支付了55000元。
在协议签订后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刘冬将餐馆进行了一番装修,餐馆的生意也日渐有了起色,但是张国一直未能为刘冬办理餐馆的相关手续。此后,刘冬多次找到张国,张国也总是推托。刘冬这才有些起疑,经过多方询问才得知,他所兑店的面积中,有一部分占用、封堵了消防通道,不符合消防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且在双方签订协议的前一个月这家餐馆还因此而被让胡路消防科处以一定数额的行政罚款。刘冬还发现,两合伙人兑下这家餐馆后的第二个月,就将这家餐馆转手兑给了自己。刘冬这才发现张国对自己实施了欺诈,故意隐瞒该餐馆不能办理相关证照的真实状况,导致无法正常营业。刘冬一直苦心经营的本应是正正当当开起来的餐馆,竟成了名符其实的“黑店”。气愤之余,刘冬想找到张国要求撤销协议、返还全部已还款项及其他损失,但张国却始终无法联系。事实是,张国已于2010年1月份死亡。刘冬于是转而向张国的合伙人张华要求,但是张华却百般抵赖,称餐馆是先由张华租赁下来,然后兑给的张国,其本人与张国、餐馆现在无任何关系。无奈之下,刘冬将张华起诉至法院。
基于上述事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张冬的全部请求,判另其合伙人张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刘冬全部款项及利息。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点评: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合同欺诈案例。在双方交易过程中,多处细节显示了张国、张华二人对买家刘冬实施了欺诈。比如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兑前一个月被处以行政罚款、张华做为餐馆的合伙人未在协议上签字等。现在,张国已经死亡,而其合伙人张华并未在协议书上签字。如此挖空心思,其主要意图就是实施欺诈隐瞒的故意,从而尽快将餐馆“脱手”。
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合同,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调整。本案中,两位合伙人在明知餐馆占用、封堵了消防通道,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前提下,在兑店过程中故意向兑店人隐瞒这一事实,使刘冬欣然在协议书上签字,属严重欺诈行为,致使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及其他相关规定,该买卖合同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法院正是基于这一法律规定判令撤销买卖双方的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鉴于合伙人张国已经死亡,最终判令合伙人张华(即本案被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维护了买家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