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诉讼案件调解结案数不断上升,而调解结案后自动履行率偏低的问题,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本着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就树立起审理与执行一盘旗思想,首先考虑到调解案件的将来执行,实行调解履行担保制度,确保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上升,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该院规定无论是诉前调解还是诉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协议要求确认的或经法官组织调解成达协议的,要设置担保或附条件担保履行,以确保调解协议将来能自动履行。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人保证(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和物的担保两种方式,但保证人必须是案外人且有正式工作或经济基础且信用较好的保证能力,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留置或附条件约束履行。
为贯彻、落实好调解履行担保制度,该院要求办案法官在调解中首先依法向当事人释明,说明调解履行担保的重要性及现实意义,尽可能地让当事人接受调解履行担保这种方式进行调解,并记入笔录中,以备将来检查或查阅。当事人同意实行担保履行的,办案法官还应主动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信用情况。在调解中,法官要尽可能地扩大物的担保适用,防止担保形同虚设,保证调解协议依法自动履行。另外,该院还把这项制度作为案件查评的一个重要内容,每个民商事案件必须有调解履行担保的笔录,否则视为案件评查不合格,无法归档,并根据院目标管理考评对其进行严格惩罚。
该制度受到了辖区群众的一致好评,它有效地抑制了诉讼调解光调不兑现或难执结等有损法院权威的现象发生,夯实了调解案件将来可执结的基础,从而有效地提高了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为解决当前“执行难”问题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并打下了执行工作的坚实基础。截止至4月12日,该院今年目前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共计946件,调撤693件,调撤率达73 %,其中调解490件,调解案件自动履行446件,占调解结案总数的91.02%,与同期相比提升了22.8个百分点,未自动履行的44件调解结案案件,目前经过执行程序已经全部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