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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边喝酒起纠纷 酒后挪车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4-27 14:02:48


    开车到湖边喝酒,本是一件愉快的事情,可因停车一事与湖边管理人员发生争执,随后把车辆挪到适当位置,结果被公安机关抓个正着,测试酒精含量过高而被刑拘。近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酒驾犯罪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6月18日下午3时许,由于天气较热,被告人苏某乘坐杨某的车到让胡路区某湖边南侧喝酒,并把车停放在人行道上。因车停放位置不对及饮酒等原因,该湖管理人员冯某上前制止,并与杨某发生争执。被告人苏某看车停放位置确实不对,于是就想把车挪到管理人员指定的位置,再继续喝酒。于是其驾车,并把车挪到指定的位置,但因不小心碰到路灯杆上,随后同苏某一起的杨某同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并将管理人员殴打,民警出警到达现场进行制止,发现苏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对苏某进行酒精测试,苏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100毫升含138.57毫克,系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就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并于11月2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苏某在归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驾驶距离较短,社会危害不大,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付建国    

文章出处: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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