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7月24日,被告人吴某与尹女士(另案处理)冒充夫妻名义,使用前妻迟玉华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和伪造的结婚证,在大庆市让胡路富邦房产咨询公司,骗取被害人金某人民币70000元。案发前返还14000元。
2009年6月3日,被告人吴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使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和结婚证,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联谊宾馆323室,骗取被害人郑某人民币30000元。
综上,被告人吴某诈骗作案两次,数额总价值人民币100000元,案发前归还14000元,86000元尚未归还。
经郑某举报,被告人吴某于2011年2月11日被哈尔滨铁路公安绥化乘警支队民警在海伦开往哈尔滨东站火车上抓获。
经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但是未向法院移送被告人立功材料。在诉讼庭审时,被告人提出有立功情节,公诉机关主动要求休庭补充侦查。2011年7月15日东安分局补充说明证实:经讯问被告人吴某交待伙同同案犯张某利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结婚证,共同骗取郑某30000元的事实,并安排被告人吴某在伊春市人口信息网上指认众多同名的同案犯张某,确定了张某的真实身份后,随后东安分局对张某上网追逃,于2011年6月14日张某被伊春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分歧】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合议时对被告人吴某定罪没有异议,但是就其后来指认同案犯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形成两种皆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如果供述同案犯,并在公安网上辨认出同案犯张某,是属于其对自己诈骗罪的坦白从宽情节。另外,他只是在网上辨认,但是真正追捕到的还在网上通缉,公安机关抓捕,其只是辨认一下而已,并不起到关键作用,故不构成立功表现。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不仅如实供述同案犯,并经公安机关要求,其在众从同名的情况下指认出同案犯,才使公安机关准确地通缉同案犯,并抓住同案犯。根据2010年12月22日法发[2010]60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其行为构成立功表现。
法院判决:被告人梁金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被告人梁金桥自愿认罪、立功情节、案发前部分赃款返还等情节,判决被告人梁金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分析】
认定本案被告人吴某后来行为是否构成立功表现,关键是协助抓捕同案犯是否构成立功?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的行为符合立功情形。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根据上述定义可知,构成立功的主要表现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较多的一般罪行,经查证属实的;第二种是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破获其他案件的;第三种是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分子的。通过其主要表现来看,对于第三种表现并没有规定必须不能是同案犯,只要是协助抓捕除本人之外的其他犯罪分子,就构成立功。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在公安机关无法确认案外人张某的情况下,通过其在公安网上辨认众多张某的同名,才得以确定哪一个张某才是真正的同案犯。也正因为其确认,才得以使公安机关准确地通缉张某,因此张某的行为是一种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分子的情形,符合立功表现第三种情况。
二、吴某协助行为是否起到重要作用。协助抓捕行为是否起以作用,也是构成立功的重要条件。如果没起到作用,或虽起到重要作用但没有抓住案外人,其行为就无法认定为立功行为。本案中公安机关通过公安网搜索,查出众多张某,无法知道哪一个张某才是同案犯,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吴某的辨认,才使得公安机关得以快速作出通缉令,并最终成功抓捕同案犯张某,因此吴某的协助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具备了立功的条件。
三、吴某的行为认定立功是有法律依据的。依据法发[2010]60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从本案的情体情况来看,在公安机关无法确认哪一个张某是同案犯的情况下,被告人吴某在网上辨认张某,最终也锁定了同案犯张某,并最终由其他公安机关将其抓捕,被告人吴某这一行为应属于协助抓捕同案犯的行为,也就是说协助行为并不仅仅包括在抓捕途中,也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来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这是本条司法解释的应有之意,也是本条司法解释的本来之意。因此吴某的这一行为完全符合本条司法解释第四种情况,构成立功行为。
综上所述,认定立功不能靠直觉,不能认为要具备立功条件就必须撇开同案犯、不能是同案犯的情况,而是要看具体情况,看其是否是协助行为,对公安机关抓捕是否真正起到重要作用。当然如果不是协助抓捕行为,而只是检举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这种情况下只构成坦白的情形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本案法院最后认定被告人吴某构成立功表现,给予其从轻、减轻处罚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