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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2-04-26 15:56:33


    ××××人民法院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执×字第××号

    ××××(写明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称):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字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你(单位)享有到期债权,现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对你(单位)的到期债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的规定,通知书:

    一、收到本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你(单位)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到期债务××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二、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若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你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时使用。

    二、比照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规定,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不能采取委托、公告等间接送达的方式。

责任编辑:付建国    

文章出处: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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