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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胡路区法院力克内部执行难 让难点成亮点

  发布时间:2012-04-26 15:44:06


    执行是一项“各自为战”、“人自为战”、很难监督的高风险岗位。因此,必须安排有良心、正直的法官去执掌执行大权。多年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高风险的人远离高风险的岗位用人原则,狠抓执行用人机制,进行内部执行改革,推进了该院执行工作不断取得新成就,使执行工作难点变成了亮点。

    实行执裁分离。为克服权力过于集中导致的权力滥用、工作低效等问题,该院在全市率先推行执行分权改革,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别行使。成立了五个执行组,每组3人组成合议庭,负责本组案件的实施和他组案件的裁决及执行异议的审查,实行执行交叉裁决和交叉实施,既保证了执行程序的依法运行,又合理配置了执行资源,各组间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促进了公正高效执行。

    实行执辅分离。针对评估、拍卖、财产查询等执行辅助行为混乱的现象,一是在执行局成立财产查询组,立案后,卷宗直接转到财产查询组,实行集约式查询,先查询,后送达,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二是将执行案件的评估、拍卖等执行辅助工作从执行局中分离,由立案庭下设的“司法辅助组”统一实施,通过公开摇号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签订规范的评估拍卖合同,并明确委托评估、拍卖的时限和保留价格的确定,防止执行员与评估、拍卖机构串通舞弊,评估、拍卖时限也从以前的几个月缩短到平均20天左右。

    实行收放分离。执行款物管理不严,容易产生腐败问题,且不易察觉。为此,该院规定执行款物一律由内勤保管,存在执行专用账户和专门保管场所。执行员收款物后必须当日入账,外地执行的3日内入账,5日内将执行款物发放给当事人。发放执行款物须由局长审批,内勤和案件承办人共同发放,防止承办人向当事人索要好处、抽取回扣。为防止承办人侵吞执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该院在立案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明示是否放弃执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并记录在卷,发放款物时,内勤向申请执行人当面核实,有效促进了廉洁执行。

    为了保证攻克“内部执行难”措施落到实处,该院又以创建“执行规范院”为目标,强化管理,狠抓规范,“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完善执行流程。该院把执行纳入全院统一的审判流程,统一立案、分案、报结、查评,在案件管理系统中运行。立案时实行电脑随机分案,防止分关系案、人情案。为避免“执行乱”和“乱执行”问题,在遵循大流程的同时,还规范了执行内部的具体流程体系,将整个执行分解为立案、分案、送达等9个必经环节和15个选择性环节,绘制了执行案件流程示意图,对每个流程环节的工作任务作了具体要求,每个流程环节的完成时限也都有具体规定。如立案后当日移交卷宗,承办人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承办人在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为强化执限意识,流程监督员每天通过网络对执行案件的执限情况进行监督,对临界执限的,发出警示通报,提醒院局领导和承办人严格遵守执行流程。

    严格执行审批。一是严把执限延长关。规定一般案件四个月内执结,复杂案件六个月内执结。时限内不能结案的,书面说明原因,分管院长和申请执行人见面,认为理由充分,并形成谈话笔录后,方可批准延长执限。二是严把债权凭证发放关。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确需发债权凭证的,必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承办人报请后,交局务会研究,局长签发。不符合条件的,即使当事人申请,也不发证。发放率从2002年的28.7%下降到目前的2.5%。

    落实执行写实。要求执行员对每起案件建立执行日志,案件的简要案情,送达法律文书的时间,采取执行行为的地点、结果、见证人等都要如实记载,并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周一晨会时,局领导逐一检查执行人员的写实日志落实情况,并据此制定下步执行方案,较好地起到了督促执行员遵守执行流程和执行时限的作用。

    通过攻克内部执行问题,提升了执行工作质效。据统计,该院近七年来共受理执行案件7511件,结案7348件,结案率97.83%,执行到位6318件,执行到位率85.98%。从而使执行“难点”变成“亮点”,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责任编辑:付建国    

文章出处: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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