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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偷割在用电缆 想象竞合重罪重判

  发布时间:2012-04-23 10:26:12


    六次合伙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其虽然窃取价值3万余元,但同时也造成间接损失2万余元,并且致使网间通信严重障碍共197小时,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近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二被告人均构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被告人宫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霍某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宫某于200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霍某系残疾人,2007年6月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0年11月2 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宫某伙同霍某二人窜至让胡路区铁路医院大门南侧,使用铁锯、钳子等工具盗割在用通信电缆HYA300*2*0.4型50米,价值人民币2684.50元,造成间接损失5845.00元,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15小时。21日11时许,二人窜至让胡路区喇嘛甸镇麦家屯附近,使用同样的工具盗割在用通信电缆f1YA8 00*2*0.4型85米,价值人民币6276.40元,造成间接损失5201.OO元,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56小时。26日11时许,二人次窜至喇嘛甸镇东胜利村附近,使用同样的工具盗割在用通信电缆HYA400*2*O.4型100米,价值人民币3760.00元,造成间接损失3257.00元,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48小时。30日凌晨1时许,二人再次窜至铁路医院大门南侧,使用同样手段盗割在用通信电缆HYA30O*2*O.4型110米,价值人民币5905.90元,造成间接损失6117.00元,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15小时。

    同样12月月3日凌晨1时许,二人再次窜至喇嘛甸镇东胜利村附近,使用铁锯、钳子等工具盗割在用通信电缆HYA400*2*0.4型170米,价值人民币6405.60元,造成间接损失3717.00元,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48小时。20日凌晨0时许,二人窜至让胡路区方晓二村路口附近,使用铁锯、钳子等工具盗割在用通信电缆HYA400*2*0.5型80米,价值人民币5954.98元,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15小时。

    综上,二被告人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0995.38元,造成间接损失总价值人民币24134.0 O元,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共197小时。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采取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缆手段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数额较大,且危害公共安全,后果严重,其行为符合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想象竞合,应择一从重,故二被告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宫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霍某曾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霍某系残疾人犯罪,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通信线路畅通,打击此种犯罪,故法院作出对二被告人重判的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付建国    

文章出处: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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