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缓、减、免规定 发布时间:2013-08-14 09:01:14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 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 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是否 准许.由法院决定。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符合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 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 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 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 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 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符合申请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 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 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 不得低于30%。 符合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 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 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申请司法救助须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 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 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括费用申请免 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 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 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其他规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 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责令 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 为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