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信息网络犯罪高发,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其中一大根源,系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犯罪分子购买后实施诈骗,给犯罪的追查和打击带来巨大困难。因此,斩断电话卡、银行卡的买卖链条,就等于给犯罪分子“断奶”,对于打击信息网络犯罪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作为规范网络秩序、打击网络犯罪的重要依据,在遏制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2021年6月16日11时,随着法官敲响法槌,被告人柏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被告人柏某在明知其同乡沙某某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提供给沙某某用于资金支付结算,4张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资金流水共计9 725 464.6元,并从中获利人民币600元。其中柏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关联出张某某被网络诈骗人民币640 000元,该银行卡接收、转移的账款为人民币100 000元。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中,主审法官组织双方有序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最终陈述等法定环节。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柏某经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最后,法庭依法进行当庭宣判。
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柏岩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从宽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柏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追缴被告人柏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予以没收。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苹果牌手机一部,折价并入本判决第一、二项涉财产部分执行。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说:本案中,被告人虽然看似并未直接参与到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但这种行为已经成为网络犯罪链条的其中一环,成为造成被害人受害的重要因素之一,成为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害人害己,广大群众应引以为戒,切莫贪图小便宜、抱侥幸心理,同时要不断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切勿将自己办理的身份证、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出借给他人,避免沦为犯罪的“帮凶”;同时,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避免成为他人“洗钱”的“工具”。一旦出现上述行为,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自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来,让区法院高度重视,积极有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持续深入推进,不断加强与公安、网信办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打击治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联动机制,扎紧织密打击治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天罗地网”,打造共建共治共享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打击治理新格局,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在信息网络领域的“急难愁盼”问题,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确保人民群众对日新月异的信息网络生活有更多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大惩戒措施:
1. 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2. 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3. 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4. 法律处分: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让区法院提示大家:自身“两卡”不出售,他人“两卡”不购买!一时的贪图小利,不仅会为他人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更会使自己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