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我们鼓励人民陪审员用他们的‘好奇心’去发掘案件的疑点,他们可以从普通百姓的角度去观察、去分析,从而与主审法官之间形成一种互补,这对案件的整体审理是有帮助的。”以前的陪审员基本不发表意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他们的声音越来越强了,也让法官通过不同的视角更全面地了解案情。
人民陪审员“助力”法官解宿怨
7月2日下午5时左右,法院法官得到消息,称一起当日上午在法院立案的民事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还未等到案件开庭,就再次发生纠纷,双方分别纠集家人对峙,事态可能恶化。承办法官了解到这一紧急情况后,立即组织干警并邀请人民陪审员一同前往原、被告家中沟通协调,调处案件。
据了解,2013年被告曾某某私建房屋和隔离墙,影响了黄某某一家的正常通行,由此,两家经常发生争执。此事经法律服务所、村委会、镇政府多次调解,两家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后曾某某拆除了原隔离墙,但他又沿着自家房屋界线修建了新隔离墙,两家矛盾仍未根本解决。相关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双方均不让步,两家人的矛盾日渐升级、愈演愈烈。2018年7月2日上午,黄某某将曾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曾某某立即拆除在黄某某家门前修建的隔离墙,并拆除必经通道的临时建筑,保障其全家正常通行。
此案中,承办法官之所以邀请人民陪审员一同前往,主要是由于案件的特殊性。乡村的邻里纠纷本来就是可大可小的事情,只有合法、合理、合情地处理才能从“根”上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而人民陪审员李德义在当地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对黄、曾两家矛盾纠纷根源十分清楚,多次参与调解工作。那天,在被告曾某某家院子里,承办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李德义耐心劝解,两家人终于能够心平气和地坐到一起敞开心扉。
听完各自诉说后,法官带领着干警和人民陪审员进行了实地勘测,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细致耐心地释法说理。最终,原告同意让被告保留已形成的隔离墙,清除过道杂物,扩宽通行空间。被告也认识到自身问题,并主动扩宽、加固了过道。至此,两家人多年来的积怨终于得到圆满化解。
一件看似简单的邻里纠纷,却体现出了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
在积累中不断改革与自我完善
人民陪审员被誉为公民在法院里的“耳朵”和“眼睛”,是“不穿法袍的法官”。然而,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种种问题,如: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偏重陪审案件“数量”和“陪审率”;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驻庭陪审、编外法官”等现象;管理机制不健全、履职保障机制不完善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驶入快车道,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作出部署。2015年4月1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届满之际,2017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试点期限延长一年。
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公布并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3年来改革试点成果、经验的总结和提炼。
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召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视频会议,会议提出,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安全和住所安全保护,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会议同时提出,要强化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保障责任。如果发现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放宽与降低”让陪审制度更合理
为更大范围地让群众有机会选任人民陪审员,新出台的人民陪审员法放宽了选任入口,将一般学历要求从原来的“大专以上”降低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吸收社会不同行业、职业、年龄、民族、性别的人员,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同时,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以便于更好发挥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
在选任方式上,人民陪审员法确立了随机抽选为主、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为辅的方式。该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候选人,并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当审判活动需要时,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一定比例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那么,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审哪些案件?人民陪审员法规定,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均适用陪审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除外。同时,该法进一步明确7人合议庭的案件参审范围: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陪审员的自我提升与带动作用
“自学《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收集典型案例进行参阅、研读、学习。”李晓亮告诉记者,他是2005年通过原单位西安泾河工业园管委会推荐、高陵县(现为高陵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光荣地成为一名人民陪审员的。担任人民陪审员13年来,李晓亮通过参与人民法院的案件庭审工作,深感人民陪审员责任重大,绝不是在判决书上签个字那么简单!
在成为人民陪审员之后,李晓亮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越加浓厚,更加认识到履行好陪审员职责的重要性。李晓亮认为,陪审员无论是在庭审中进行发问还是法律常识方面,都需要足够的法律知识储备。只有做到与法官密切配合,才能在听取法官对案件分析和审理的同时,从其他角度分析案件。而在陪审中,他接触到了形形色色的案件,通过和群众交流的方式,把自己所了解的以及自学到的法律知识、条文等积极向周围的人进行宣传,努力成为联系法官和群众的纽带,从而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强化法律观念,做到正面、积极地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为陪审员敢于陪审、乐于陪审、善于陪审奠定了坚实基础,也能有效减少一些在法庭上“发怵”“不敢问”的困局。陪审员在评议、表决案件时会从群众的角度,提出一些参审意见供主审法官参考,切实履行陪审员的职责义务,并非有些人对陪审员所误解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
陪审员用“好奇心”去扩展法官思维
陪审员不一定非要对案件了解过于详细,但陪审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更需要一定的“好奇心”。庭审前,控方的证据往往偏多,辩方的证据还没有呈现,作为人民陪审员要从普通百姓的角度出发,去了解事实的真相,随着案件的庭审节奏,剥茧抽丝地去了解案情,并提出自己的疑问,让法官在陪审员不同角度的疑问中,更全面地了解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