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强制医疗申请案件,对被申请人孙友田(化名,男,30岁)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这是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市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2013年6月22日晚,孙友田因心理问题在大庆市第三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期间,分别在医院洗手间、电梯间无故持刀行凶,致一名受害人轻微伤、另一名受害人重伤后,跳窗逃离现场。事发半小时后,孙友田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次日,孙友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哈尔滨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7月5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孙友田暂由大庆市第三医院采取临时保护约束性措施。7月10日,让胡路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对孙友田实施强制医疗的申请。
案件受理后,让胡路法院立即组成合议庭,并会见了检察院人员、申请人孙友田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对本案进行了不开庭审理。
让胡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孙友田实施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孙友田予以强制医疗。
决定作出后,让胡路法院立即制作决定书送达至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并其明确告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很多存在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在实施暴力过程中给他人生命安全及财产利益造成损失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时,因无刑事责任能力而被认定不负刑事责任。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前,此类“肇事者”往往因没有防止再次肇事的相应约束治理措施,而无奈使放任其社会危害性,埋下诸多安全隐患。修改后的刑诉法不但解决了此类问题,更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了决定强制医疗的唯一主体--人民法院,既保障了每位公民的人身权利不被随意侵犯,避免“被精神病”事件,又有效约束了部分精神病患者,避免其再次危害社会。强制医疗并非处罚,在强制医疗期间,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仍应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