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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征收通告想解约 主张不可抗力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4-19 14:10:49


    承租户收到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公告后,生意猛然冷淡,便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约,要求返还部分高额租金,到底是不可抗力还是单方想解约。2012年4月17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10月15日,原告郭某夫妇与被告盛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于让胡路一商服楼租给原告,租期为2009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1日,第一年租金7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租金均为7.5万元,第四年租金为8万元。2011年11月11日,被告收取原告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1日租金7.5万元,并出具收条一份。2012年1月20日,原告突然收到了大庆市政府关于创业城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征收公告下来后,许多顾客都纷纷换地方,致使生意冷淡。于是原告便以房屋要动迁造成该房屋无法经营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返还从起诉时到2012年8月份的剩余租金44583元。经查,租赁房屋至今还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何时拆迁更暂时无法确定,目前还可以正常经营使用。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原告虽然收到了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业城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但是被告尚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租赁房屋目前并未被征收,原告可以继续经营,原告主张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房屋无法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最后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付建国    

文章出处: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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