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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不允许探视女儿 也不能拒付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3-06-12 08:24:52


   《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即义务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作为民事主体,其也有选择放弃该民事权利、不申请执行的权利。互负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不能作为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理由。《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为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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