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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某、唐某某攻击法官、阻碍执行案

发布时间:2018-11-20 13:49:22


 基本案情

  13年前,湖南省常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拍成功鼎城区桥南某处近10亩土地,由于历史原因及各方面的因素,该公司并未对该土地实际控制和开发利用,这里成了竹木交易市场,被10多个从事竹木交易的人强行占有。2015年10月23日,该公司用该土地作为抵押在常德某银行支行贷款600万元,又于2015年12月30日在该行另一支行贷款375万元。贷款到期后,常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本息,上述两家支行遂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执行过程中,法院在对土地询价后,按程序对该土地挂网拍卖,并于2018年7月14日以1080万元拍卖成交。

  拍卖成交后,为尽快清场进行交付,鼎城区法院执行局前往该处做清场腾地工作,并向经营户进行释法说理,但有的经营户视法律为儿戏,不仅不听宣传解释,反而推搡执行法官,甩丢法官的证件,并撺掇周围不明真相群众起哄,致3名法官的制服被撕坏,现场秩序一片混乱。法院依法决定对阻碍执行的莫某某予以司法拘留,并将其带离现场。这时,莫某某的妻子唐某某突然跳上警车,提出释放莫某某,由执行法官赔礼道歉的无理要求,并对上前劝解的执行人员进行攻击,阻挠执行。

  处理结果

  鉴于唐某某态度极其恶劣,执行法官立刻联系当地公安部门请求支持,并依法对唐某某给予司法拘留。当晚12时左右,莫某某、唐某某被移送至常德市看守所。

  典型意义

  侮辱、谩骂、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是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司法尊严的非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部分协助义务人因与被执行人有某种亲属关系,不但不配合,还会以各种行为阻碍法院执行。殊不知,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拒绝协助执行,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是运用国家权力强制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公力救济。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是协助对象应尽的义务,在解决执行难的征程中,只有社会公众的配合和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才能发挥力量,才能使法院的判决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坚实防线。本案中,唐某某跳上警车车头,提出释放莫某某的无理要求,并对上前劝解的执行人员进行攻击,阻挠执行,性质极其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司法拘留有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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