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案件执行中,有些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案件既然到了法院,法院就应该确保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百分之百实现。
而在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时,当事人便认为法院执行不力,给开了张“法律白条”,但实则不然,下面小编就带大家先了解一下“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概念☟
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
什么是“执行不能”?
在执行实践中,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大致可以分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程序终结的案件;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财产已被全部抵押,在抵押财产无剩余价值的情况下,这对于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普及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概念,但可能还是有人想说:“能不能说的通俗一些啊”,好的,接下来,小编就为您带来两起关于“执行不能”的案例,深入的了解一下什么是“执行不能”。
案例一:
王某住青冈县中和镇,通过网络社交工具结识袁某,由于袁某不同意与王某继续交往,王某遂产生杀死袁某之念。2015年12月2日14时许,购买了尖刀的王某将袁某约至出租屋。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持尖刀扎向袁某腹部、颈部共三刀,致其当场死亡。王某逃离现场。15时许,王某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时,王某未成年。
在王某供述中得知还有一被害人赵某。王某与赵某于2015年10月份通过网络社交工具相识,王某明知赵某未满十四周岁,于2015年11月上旬的一个周五晚上,在王某的出租屋内强行与赵某发生性关系。同年11月22日至24日凌晨,二人在某旅店发生多次性关系。在此期间,赵某家人多次寻找赵某下落未果。王某将赵某送回家中后,赵某在家人的陪伴下到派出所报案。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王某的监护人其父母赔偿被害人袁某父母经济损失246,340.50元。但王某父母至今没有履行赔偿义务。
2018年6月14日,青冈法院工作人员再次来到王某父母家中,原来的房子即将倒塌,国家级精准扶贫给其盖了新房,一家人才有了容身之所。王某父亲身体残疾,母亲常年疾病缠身,每月靠国家扶贫给她的免费药品治疗,王某80多岁的奶奶与王某父母共同居住。经过法院执行人员穷尽调查措施,并深入其所在基层组织,走访左邻右舍,了解到王某父母家庭生活条件极度贫困,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案例二:
2017年3月7日,王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刘某相撞,刘某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兰西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刘某114,135.07元。刘某向兰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兰西法院执行中查明,王某没有执行能力。
2018年6月15日,法院工作人员去被执行人王某家中执行,王某提供了二级残疾证,屋内墙上挂着国家级精准扶贫户单子。王某家中有两间房,门窗、房盖和内棚政府无偿修缮。王某夫妻仅靠责任田维持生活,纳入政府低保范围。据邻居说有时候王某家连口粮都供应不足,还需要靠亲戚贴补,经法院穷尽调查措施,王某确实没有可供执行财产。
兰西县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某身体残疾,国家级精准扶贫户属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系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征求申请执行人刘某意见,刘某表示撞人不能白撞,应该赔偿。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看过两个案例之后,相信大家对执行工作有了了解,希望大家能够正确辨别“执行不能”,多一份理解与信任。
如果您的案件属于“执行难”,请相信我们,全国广大执行干警正同心协力,竭尽所能破解执行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