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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郭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发布时间:2018-05-05 15:11:04


    被执行人郭某在法院强制执行现场,拒不听从执行法官劝告,强行用欲点燃煤气罐、用头撞地,撞装载机等自残方式阻扰执行、威胁执行法官,致使强制执行活动无法继续,靖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执行人郭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基本案情】

  20151031日,被告人郭某向陈某某借款60000元,以装载机抵押担保,后因债务偿还问题产生诉讼。201647日,双方协商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因被告人郭某未按调解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某于201661日向靖安县人民法院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靖安县法院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郭某仍拒不履行。1229日,靖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查封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郭某价值70000元的财产。201714日,靖安县法院组织7名执行人员到靖安县双溪镇工业园砂石厂即被告人郭某装载车停放处向被告人郭某宣布执行裁定并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向其做思想工作,希望其配合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郭某情绪激动,拒不听取执行人员的劝告,并跑到厨房拖出一个煤气罐,用手到口袋拿打火机,见此情景,执行人员迅速将其控制,抢下其手中的煤气罐和打火机。随即,郭某开始用头撞地,撞装载机等方式阻扰执行,致使强制执行活动无法继续。靖安县法院遂将被执行人郭某犯罪有关线索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后,即将郭某逮捕归案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用装载机抵款33600元给陈某某。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郭某提起公诉。

2017年1213日,经靖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郭某归案后,自动履行了部分债务,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一审判决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一审宣判后,郭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郭某,在法院依法查封其机器设备后,在强制执行现场强行拖出煤气罐,并试图用打火机引爆煤气罐。执行法官将其打火机和煤气罐夺走后,随即采取头撞地、撞装载机的自残方式抗拒执行,致使强制执行活动无法继续。其行为系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郭某归案后,自动履行了部分债务,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其因自己的“一时冲动”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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