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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欧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8-04-02 15:07:48


被执行人欧某明显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被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5年416日,安远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安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欧某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3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欧某等人承担。20155月,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杨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欧某等人经安远县人民法院多次通知,仍不拒不执行还款义务和报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隐匿其行踪,致法院二年多未能将该案执行到位。后经查实,欧某化名“欧**”,并以其兄弟欧阳某名义,在广东省多地开办了“惠州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某公司”)等多家注册资金为800万元以上的公司承揽业务。同时为规避执行,欧某平时使用欧阳某身份证和银行卡。“惠州某公司”于20162017年,在广东、江西多地承揽了多个“木屋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503.36万元,其中部分工程已完工结算完毕。2017720日,安远县人民法院在赣州市某区一豪华酒店中将被执行人欧某抓获并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欧某依然不履行义务。随后,被执行人欧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20181月,被告欧某被安远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前,被告欧某家属从相应工程款中支付了72万元给申请人杨某才,被告欧某承诺出狱后将近快偿还欠款。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欧某在明知其民间借贷纠纷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故意规避执行,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以他人名义开办公司承揽工程,致法院执行人员无法找寻到其本人行踪和财产线索。其多年来经营公司,有一定的还款能力,但拒不主动归还借款,致使申请人权益受到重大损失。“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虽然其逍遥法外多年,但始终躲不过法律的制裁,不仅要还款,还要承受本不需要承受的牢狱之灾,并给其本人及其家人带来了永远无法洗刷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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