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曾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将已抵押的房产无偿擅自拆除,逃避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25日,曾某、李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320万元,并对二人共同共有的别墅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曾某未及时还款,银行诉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曾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8万余元,并由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别墅在债务范围内承担抵押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曾某未能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银行遂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曾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6年1月26日在曾某住的别墅前张贴公告,限曾某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清空该房产,法院将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同年2月25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又向曾某送达执行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曾某未经法院及银行同意,私自将该别墅拆除,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曾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予以司法拘留15日,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公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除判令曾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外,还判令曾某及李某某以其共同所有的别墅在债务范围内承担抵押清偿责任,被告人曾某对该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故意毁损拆除已被抵押担保的财产,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8年2月7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曾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曾某不服判决上诉,2018年4月11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曾某在负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有能力执行却故意拆毁其作为抵押物的房产而拒不执行,最终导致部分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法律的权威,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