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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曾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发布时间:2018-07-01 10:30:16


    被执行人曾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故意转移财产,致使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其财产,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执行人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3年911日进贤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进温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曾某向刘某给付人民币169000元,并依法邮寄送达生效。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曾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31212日作出裁定强制执行,且依法邮寄生效。20131217日,被告人曾某在南昌某公司财产清算中分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17354.82元,同年1220日,被告人曾某将价值人民币5.3万元的两台锯床以4.5万元低价转卖给肖某某,所卖款项、机械设备等财产至今未变现偿还刘某。20131219日晚23时许,被告人曾某安排货车装运转移在某公司分得的机械设备等,致使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其财产。20151029日,进贤县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7年314日,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向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曾某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将其在某公司清算分得财产价值人民币21万余元设备变卖、转移。2017615日,进贤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曾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曾某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最终被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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