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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上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被执行人上某在执行阶段中,既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亦不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在经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且拒不履行法院限期搬迁通知书所确定的迁出房屋义务,情节严重,被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2011年1014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就杨某某与被告人上某、权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2011)永民初字第9**号判决,上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杨某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及相关利息,权某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经公告送达上某、权某某,并于201215日生效,判决生效后上某等未按判决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2221日依杨某某申请就该案立案强制执行,并向上某、权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之后二人既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亦未按规定向法院申报财产。2014520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依杨某某申请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永丰县恩江镇迎宾苑A3单元某室的房产,并于同年1114日向上某发出限期搬迁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搬离该房屋。同月19日,上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定且拒不申报财产,被永丰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同日,上某还向永丰县人民法院保证,在20141215日之前与杨某某解决此事,逾期未解决,自愿迁出该房屋由法院拍卖以偿还债务。后上某不但未遵守其保证,在六个月期满后依然仍未偿还其全部债务亦拒不迁出该房屋,致使法院裁判无法执行。

2015年825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就该案移送永丰县公安局侦查,该局同日立案侦查,并于同年916日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上某刑事拘留。201614日,永丰县检察院就该案向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上某作为对法院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其自身拥有一套可供执行的房屋具有执行能力,但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既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亦不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在经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且拒不履行法院限期搬迁通知书所确定的迁出房屋义务,该种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且在法院审理期间已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同时考虑到被告人上某育有两个小孩,主要家庭经济来源为上某,其早日回归社会不致对其所在社区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亦有助于其家庭稳定,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上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施以拘留后仍不思悔改,拒不迁出人民法院裁定拍卖的房屋,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在审理过程中,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且该案在公开庭审中,上某在法庭上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极度后悔,称对不起债权人更对不起家人,同时告诫广大群众当什么都莫当“老赖”,否则要付出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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