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案件信息节点录入,保障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质效评估系统、司法统计系统的应用和执行局各类调研数据的准确性,建立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案件信息节点录入及时、准确、完整,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案件信息节点录入应及时、准确、完整,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设置的信息栏目不再区分必填、选填项目;录入时间要与案件的实际运行同步,当日完成的当日录入;有特殊情况的,应在工作完成后三日内录入。案件电子信息内容应与纸质卷宗原始材料一致,严禁录入虚假信息或故意篡改信息。
第二条 案件信息录入按照层级管理的要求,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严禁越权操作。
案件承办人是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案件点击结案前应核对案件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发现未录入的信息应及时补充录入。
第三条 案件流程运转中自动产生的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其余需要手工录入的信息由承办人或书记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录入。
第四条 案件信息录入人员对所录入信息要认真核实,及时纠正错误,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
第五条 立案庭录入执行案件、非诉执行案件立案信息的,依据的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应与诉讼案件当事人信息一致。案件基本信息包括:立案案由、案件来源、执行类别、执行依据、原案件信息、依据文号、依据单位、申请标的金额、申请标的物、标的行为、执行费、案件涉及、大要案成因、是否经行政非诉审查程序、移交单位、移送材料(清单)、履行期限、立案日期、承办部门等涉及本案的选项均需详细录入。对于立案时能够知晓的当事人信息应当全面、完整的录入。
第六条 承办人接收案件后,应对案件的立案信息核对审查,发现立案信息有误的,应依据案卷内资料补正,也可要求立案部门补正。
第七条 案件执行过程中,承办人应按程序设定在信息系统中完整、准确填写相应节点;发生查询、冻结、扣划、评估、鉴定、拍卖等事项的,须在案管系统录入节点,填写必要内容。
第八条 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审限变更情形的,承办人应在案管系统提起相应网上审批流程。
第九条 执行案件结案登记时,必须准确填写“执行标的金额”、“执行到位金额”,金额应与案件实际发生金额一致。终结执行或不予执行的,应填写终结理由和不予执行理由。执行标的为“物”或“行为”时,应填写“执行标的物”和“执行标的行为”。
第十条 录入的信息经审查确认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定期对执行节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检查。被上级法院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流程环节分别由相应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定期对全局干警进行案管系统录入培训,并负责案件信息工作的技术保障与系统维护。
第十三条 案件信息节点录入的情况纳入年终综合考核体系。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