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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财产申报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7-06-15 13:31:10


为维护司法权威,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地履行,切实保护权利人的胜诉权益,规范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财产申报的目的

财产申报可有效地查清被执行人财产的真实情况,让被执行人在执行中主动起来,提高执行效率,在社会上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威法、敬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树立法院公正、权威的形象。财产申报制可使执行法官从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对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申报进行有的放矢的审查,以分清被执行人是确无履行能力,还是规避,以提高执行效率,及时保护权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财产申报的方式

  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十日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三、财产申报的内容

(一)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期间

 被执行人应于收到财产报告令五日内,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此令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二)报告财产的范围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6、以上财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冻结、查封等他项权利、担保物权和强制措施;财产已出租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应当一并报告。

(三)违反报告财产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 ,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1、转让、出租财产的;

  2、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3、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4、支出大额资金的;

5、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四、财产申报的处理

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的,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五、财产报告程序终结

  (一)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财产报告程序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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