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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行信访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7-09-01 13:27:00


一、信访接访处理

1、执行信访办作为执行信访的接待部门,设立执行信访接待室(执行接待中心接待一室),负责对来信来访案件的登记,能够及时化解的、做好相关记录,不能及时化解的、应当立即登记,同时填写《执行信访流程表》、《执行信访登记表》。

2、执行信访登记后、应及时调取相关案卷,将当事人来信、来访材料或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信访案件材料,与《执行信访流程表》交主管副局长签批处理意见。

3、对执行信访的审查,一般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对重大、复杂的执行信访,也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听证。

 4、对信访人情绪激烈、影响较大或事关大局的信访案件,应及时向执行局长办公会汇报;重大、复杂的执行信访案件,应由主管信访局长提交院长办公会决定。

二、执行信访分流

1、甄别无理访:(1)执行案件处理结论正确、法定程序已经依法依规终结,上访人不听劝阻仍继续上访的;(2)执行案件虽有错误、瑕疵,但已经得到纠正或弥补,且上访人的合理请求已经得到妥善解决,上访人仍不听劝阻继续上访的;(3)息诉罢访协议的内容已经实现,上访人又以同一事项重新上访的。但案件确有错误需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纠正的除外。

2、确认有理访:(1)正在执行程序中的信访案件,由承办此案的案件团队负责办理.2)可以通过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处理的信访案件,由执行局内勤协调院立案部门立案处理。(3)经信访审查认为执行案件确有错误的,经执行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转为执行申诉审查程序。

三、执行申诉审查

1、对于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生的信访案件,应根据《执行案件申诉审查工作规范》之规定,进行申诉审查;对于不属于申诉审查范围的,可直接将相关信访材料存档,不再进行处理。

2、对属于申诉审查范围的信访案件,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1)对于审结后当事人未向本院提出执行复议的信访案件,应按照正常工作程序登记、并报主管局长审批。对市中院移送的申诉审查,审查完毕后应及时向市中院执行申诉部门反馈处理结果。对于拟报无理访的信访案件,应报市中院执行申诉部门复查。经市中院复查、审批同意后,提交市中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经复查认定为有理访的,按照市中院的复查意见处理。(2)对于执行程序终结的信访案件,应按照正常工作程序登记并报科长审批,按照市中院《执行申诉审查案件流程暂行规定》办理。

四、执行信访处理

1、执行信访处理方式:(1)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有理访或部分有理访人员的信访问题,促使信访人员息访;(2)通过申请救助资金或帮助申请低保、社保等方法,解决无理访人员的生活困难,无理访人员停访;(3)经信访联席会认定为无理访的信访案件,由院信访部门沟通协调,将无理访人员转由当地党委、政府稳控;(4)属于无理访且信访人实际困难已经得到妥善解决的涉执信访案件,由信访部门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无理访案件甄别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报省院三级终结;(6)对经信访三级终结确认为无理访的涉执信访案件,经说服劝阻仍继续闹访,由院信访部门负责审查,符合处罚规定的,提出处理意见。

2、执行信访的结案方式:(1)转为执行申诉审查程序;(2)转为变更执行法院程序;(3)稳控、停访、息访或转为其他部门处理;(4)经无理访案件甄别,信访三级终结;(5)提出处理意见。

五、重点信访案件

1、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的信访案件,相关承办部门必须在上级规定的反馈时间内形成书面材料,报市中院执行申诉部门。

2、对于交办、转办、督办的信访案件,由执行局长办公会直接调度、跟踪办理。

3、对于市中院要求听取汇报的执行信访案件、执行申诉案件,执行局请示院长同意后、应及时汇报。

六、信访结案程序

1、执行信访案件结案时,应由案件承办人出具书面结案报告,经执行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2、市中院对执行信访案件、执行申诉案件召开的调度会,执行局应按要求及时参加。

3、执行信访案件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将有关材料交由书记员装订成卷。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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