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以及《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的规定,规范管理我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和其他财产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具有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送、传输、反馈查控信息的功能
(一)具有单独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电脑,禁止与其他外网混用。
(二)设立专门的网络查控管理员,负责网络查控中遇到的保修、协调等问题。
(三)通过指挥中心定期上报网络查控系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金融机构不反馈、存款有余额不能冻结等问题。
第二条、授权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
(一)统一将我院执行局法官和法官助理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相关公务证件。
(二)执行局法官和法官助理人员调动要及时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变更信息和公务证件。
第三条、执行法官或法官助理在通过网络向相应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查询、冻结、解冻、扣划等措施时,必须传输相应法律文书。
(一)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必须提供准确的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或法人信息。
(二)传输的相应的法律文书应当加盖电子印章。
第四条、执行法官或法官助理不得泄露网络执行查控取得的信息,也不得用于执行案件以外的目的。不得对执行案件非执行义务主体采取网络查控措施。如有违反本规定的法官或法官助理,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