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让胡路法院向当事人送达民事调解书的同时为当事人开出本院首份《离婚证明书》,兹证明王某与庄某于2018年4月16日离婚。这种做法再次展现了让胡路法院婚姻家事审判“柔性司法”“人性化执法”的温情一面。
本案案情是,原告王某与被告庄某于1998年1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女,于1999年8月5日出生,现已成年。因夫妻双方长期感情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夫妻已经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4月16日,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王某和被告庄某同意离婚;房屋一套和轿车一辆均归被告庄某所有;被告庄某给付原告车辆折价款50000元,此款于2018年6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当日,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当事人双方经调解无效离婚。同时,审判法官给当事人各开具了一份《离婚证明书》。
让胡路法院的该种做法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目前在我国,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相应的,“协议离婚”的事实认定一般由民政局出具离婚证予以证明,“诉讼离婚”则由人民法院出具裁判文书予以确认。诉讼离婚的当事人在事后办理再婚、就业、出入境、财产登记等事务时,一般会被要求出具作为离婚证明的相关裁判文书,而相关裁判文书中又包含当事人大量隐私,当事人在办理上述事务时存在个人信息泄露导致权利受损的巨大风险。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之外,另行出具一份简单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法院案件字号以及婚姻关系解除等内容的《离婚证明书》,就可起到与生效裁判文书相同的证明作用,这非常有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便利当事人办理其他事务。
“法院和法官多做一些,多为当事人考虑!”这是让胡路法院婚姻家事审判庭开出本院首份《离婚证明书》的价值考量和工作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