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院民商事调解工作一直处于良好的态势,就新蔡法院而言,近几年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一直占所结案件的80%左右。今年截止到目前所结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也在70%左右。民商事调解工作使法院更节俭地利用司法资源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地方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民商事调解中也普遍存在少许问题,影响了民商事调解的功能和质效。
一、被告在答辩期内的调解问题。审判实践中很多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是在被告在答辩期内进行并达成调解协议的,而在调解中,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有限,很多被告并不能较好地行使答辩权,而在答辩期内与原告或其它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过后埋怨法官,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的现象难免发生。就这一点,必须在调解过程中释明,并记入笔录,被告同意在答辩期内调解的就调解,不同意的在答辩期满后再行调解。
二、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调解协议生效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也不释明且不征求“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调解协议生效”就在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中显示这些文字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最终没能避免当事人的埋怨。“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不是一句套话,必须在调解笔录中记录清楚,并充分释明,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当事人不同意的决不能在协议中显示,因为这涉及到当事人的反悔权问题。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其在领取调解书前就调解协议有反悔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
三、调解书的签收问题。因为很多调解审结的案件,都有“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字样,当事人是否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及调解书的执行,所以普遍存在在制作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而尚未制作调解书时让当事人同时签下了领取调解书的送达回证,导致法院最终存有完整的卷宗,但当事人多年后到法院要调解书的现象。事实上,让当事人提前签送达回证的问题,是不恰当的,是法院办案中的瑕疵,同时也是可以克服和避免的。调解协议达成后,按正常的工作安排,让当事人及时签收调解书,如果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签收,可让当事人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签收,这种送达上的瑕疵就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