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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权益受侵害,能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维权?

发布时间:2018-01-03 14:32:46


问:

    我父亲属于企业退休职工,因为丰富的工作经验,退休后又被该企业返聘,担任部门骨干。在此期间,就工作的权利义务等方面与企业发生纠纷,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维权?

    答:

    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退休再就业人员不属于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劳动者。一些企业从节约人力成本角度出发,聘用退休人员做一些简单的劳务工作。退休后再就业的人员由于不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他们遇到劳务纠纷时,可以依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雇佣劳务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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