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一种崇高而又神圣的职业,其负有保障法律实施的神圣使命,选择了这一职业,也就选择了公平与正义。作为法官,要想真正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想、情为民所系的人民好法官,就必须做好五个角色转变。
一是要从“职业人”向“理性人”方向转变。法院判决的对象不是法官自己,而是不精通法律的老百姓。判决只有被普通公众所接受,才能获得正当性。这就要求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不能仅从法律职业的角度去获得内心确信,还要从一个理智正常的普通人角度,来观察和判断问题,才能得出贴近百姓生活的判决结论,才能易被当事人所接受。
二是要从“审判者”向“当事人”方向转变。法官不能老是站在审判者的角度看问题,而应该经常用一些换位思考来审视问题,从当事人的角度来检验自己的结论是否正当,是否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当事人充分的认可。只有这样,裁判的结果当事人才能满意,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才能有机统一。
三是要从“审理案件”向“解决纠纷”方向转变。任何案件从社会学的角度看,都是现实发生的利益纷争。对于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法官来说,审结一个案件并不难,但要有效消解当事双方的利益冲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却需要充分运用法官的智慧。同时法官面对一个案件时,不能把它仅仅看成一个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而要把它看成一个实实在在的纠纷;不仅要看到眼前的当事人,还要看到每一个当事人的背后还站着无数个潜在的利益主体。只有这样,才能透过冰冷的卷宗看到其后的民生、民权、民主问题,从而找到妥善的解决办法。
四是要从单纯的“法律思维”向“法律思维与政治思维相结合”方向转变。在社会转型时期,许多纠纷都不是纯粹的法律纠纷,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政治事件。法院除了具有运用审判手段解决案件的司法功能外,还肩负着社会管理的政治功能。因此,无论是从案件性质还是从法院功能的角度出发,都要求法官必须将法律思维与政治思维结合起来,不仅要善于从“案件之中”来研究案件,而且还要善于从“案件之外”和“案件之上”多角度、多方面地分析思考问题,切实做到能动司法。
五是要从“重判轻调”向“调判结合”方向转变。我们正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时代,利益主体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使人们对法院的判决有着各式各样的看法,不仅是正常的,而且也是必然的。基于这一严酷的现实,调解结案就是法院和法官的最佳选择。为此,全国各级法院纷纷作出相应回应,其中最高法院明确提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原则,全国各级法院也都通过不同的途径探索“调判结合”的最佳方式,并把调解率作为考核法官的重要参数。实践证明,诉讼调解是法院服务当前和谐社会大局的重要表现,其在法院民商事审判中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需要人民法官用和谐的思维搞好审判,做好一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实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