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签订一次性工伤补偿协议 公司反悔诉至法院终败诉

  发布时间:2012-04-06 11:07:06


 

近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司要求确认与职工签订的一次性工伤补偿协议无效的合同纠纷。最终法院认定补偿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公司要求确认无效的请求。

张长生原是大庆某投资集团公司的职工,在工作期间患上了矽肺三期,属于职业病范畴。经大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伤残三级。201012月,张长生与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公司方提出一次性赔偿因职业病给张长生带来的各项损失及补偿共计33万元,包括困难补助金、住院费、伤残津贴、交通伙食补助以及到社会保障局办理所需缴纳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各项保险金,协议签订履行后,双方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及其他关系,张长生表示认可。双方签订后,公司按约定支付了上述款项,张长生也为公司出具了收条。2011年底,张长生收到了法院送达的传票,公司以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要求法院确认无效,并请求法院判令张长生返还取得的款项。

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写明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虽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单位应保留按劳动关系享受工伤待遇,但并不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公司在明确协议中自己的权利义务的情况下仍自愿与职工达成补偿协议,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不违法法律、合法有效,所以应当承担败诉后果。

(本文人物为化名)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