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原告诉状中被告名称有误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7-10-13 09:03:20


 【案情】

  2012年11月,张颖在德庆购物广场购物时,因下雨商场地面湿滑导致张颖不慎摔伤。后张颖多次找到商场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张颖遂将商场起诉至法院。后商场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时称,张颖起诉的被告系德庆购物广场,而我商场工商登记名称为德庆购物有限公司,原告起诉主体名称不对,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张颖起诉商场名称错误,被告不适格,应劝其撤诉后另行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张颖主动提出变更被告,应同意其变更;如未主动提出,法官应通过行使释明权,告知张颖变更被告,张颖同意变更,变更被告后,继续诉讼; 张颖不同意的,则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禁止原告主动更换被告的相关规定。

  其次,在诉讼中对被告的更换系原告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根据诉权理论,原告主动申请更换被告的请求,应当属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具有处分权性质的诉讼权利。

  最后,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则,是更换当事人的法理依据,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始终的、普遍适用的原则。无论从便于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讼累角度出发,还是从便于法院及时审结案件,提高审判效率出发,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法院都应当及时告知原告,对当事人主动申请更换被告的,法院应予允许。(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