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原告违约解除合同却获支持 缘于被告两种答辩意见

  发布时间:2013-02-01 15:22:48


    购房后,购房者感觉房屋质量不好,位置不佳,要反悔,于是便以不知购房有贷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结果2013年1月6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支持其解除购房合同,驳回要求返还定金的诉求,为何会出现这种结果呢?原来是缘于被告两种答辩意见。

2012年3月24日原告吴林与被告金标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金标将其所有的位于让胡路区乘风九区9-30-1-602室房屋出售给原告吴林,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87000元,原告先付定金10000元,被告于2012年3月24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7日内过户,过户完成后,原告交付余款177000元,付款方式为现金,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双倍。

被告卖给原告的房屋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有贷款,被告于2012年3月26日还完贷款,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看过被告的房产证,原、被告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到大庆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办理过户,由于原告钱没提出来,没办成。现被告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将该房屋卖给原告,但原告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了,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其交付的10000元定金。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房屋是否有抵押贷款在房产证上有体现,原告庭审时明确表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看过被告的房产证,也就是原告对被告的房屋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有贷款是明知的,且在双方约定的过户时间被告已将贷款还清,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故本案中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是原告,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定金10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答辩时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若原告不同意履行合同,被告不同意返还定金10000元,被告的第二点答辩意见“原告不同意履行合同,被告不同意返还定金10000元”,应理解为:“同意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不返还被告交的10000元定金”,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驳回原告吴林要求被告金标返还定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付建国     

文章出处: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