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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成年子女要求分割共同遗产 法院确认无对方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3-01-25 11:07:30


    双方再婚时都有子女,其中男方部分子女已成年。多年后,双方先后去世,并发生子女争遗产问题,再婚成年子女有没有继母财产继承权?2012年12月31日,黑龙江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原告无其继母继承权,判决被告孙某继承遗产房屋一栋所有;被告孙某给付原告程二房屋折价款11400元,给付被告程三房屋折价款40280元,给付被告纪某、小程房屋折价款11400元。

    被继承人老程与何女士于1974年3月份结婚,双方均系二婚,被继承人老程的子女有程大及原告程二、被告程三,被继承人何女士的子女为被告孙某,二被继承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双方再婚时,程大及原告程二已经成年且参加工作,并未随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被告程三及孙某当时尚未成年随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被继承人老程于1997年9月8日死亡,被继承人何女士于2005年死亡,被继承人老程之子程大于2009年死亡,被告纪某系程大之妻,被告小程系程大之子,二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已先于二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老程死亡后,因被告程三到北京市工作生活,其对被继承人何女士并未尽赡养义务,由被告孙某对被继承人何女士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二被继承人留有婚后共同房产一处,该房屋由二被继承人交付了产权60%的房款,被继承人老程死亡后,被继承人何女士于1998年补交了剩余40%产权的购房款,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继承人何女士名下。因程二与其他继承人发生争执,要求分割该房屋并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楼房。

    在诉讼中,原告程二申请对涉案房屋的现价值依法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楼房的评估价值为260,000元,鉴定费4000元。在该鉴定情况报告作出后的第二次庭审中,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主张对涉案房屋的价值重新进行议价,原告与四被告均同意将涉案房屋的价值按190,000元分割。庭审中,原告及被告孙某、被告程三均主张继承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被告纪某、小程不主张继承房屋的所有权,主张分割房屋折价款。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孙某、程三在二被继承人再婚时尚未成年且随其共同生活,故其与二被继承人之间形成继子女关系,有权继承二被继承人的遗产;原告程二、程大在二被继承人再婚时已经成年,且未共同生活,故其与被继承人何女士之间未形成继母子关系,不应继承何女士的遗产。基于原、被告双方与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依法确认被继承人老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其配偶何女士、儿子程大、女儿程二、程三、继子孙某;被继承人何女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其子孙某,继女儿程三。因继承人程大在被继承人老程之后死亡,故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其配偶纪某、其子小程继承;二被继承人留有遗产房屋一处,该房屋在二被继承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付了房屋产权60%购房款,故该房屋的60%应为二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何女士对该60%的房屋享有其中一半的所有权,剩余的一半(占房屋产权的30%)应为被继承人老程的遗产,由其继承人何女士、程大、程二、程三、孙某按照均等份额继承,五位继承人各继承房屋6%的份额(60%÷2÷5),程大继承的6%份额由其妻纪某、其子小程继承;被继承人老程死亡后,被继承人何女士补交了房屋剩余40%的房款,故被继承人何女士应享有该房屋76%的份额(30%+6%+40%),该房屋76%的份额应为被继承人何女士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孙某、程三继承,因孙某对被继承人何女士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故本院酌情保护孙某继承被继承人何女士遗产的80%份额(占房屋的60.8%),由程三继承20%的份额(占房屋的15.2%);综上,原告程二应继承房屋的6%份额,被告孙某应继承房屋的66.8%份额(6%+60.8%),被告程三应继承房屋的21.2%份额(6%+15.2%),被告纪某、小程继承房屋的6%份额。庭审中,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议价,均同意涉案房屋价值按190,000元计算,经评估的房屋价值260,000元不予采用,本院认为,原、被告的该项主张,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庭审中,原告程二、被告孙某、被告程三均主张继承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对此本院根据各继承人在房屋中所占份额的大小,并考虑被告程三现已在北京市工作生活的实际情况,故本院支持由被告孙某继承涉案房屋,被告孙某按各自占有的遗产份额给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经计算被告孙某应给付原告程二房屋折价款11400元(190000元×6%),给付被告程三房屋折价款40280元(190000×21.2%),给付被告纪某、小程房屋折价款11400元。

责任编辑:付建国    

文章出处: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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