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热爱美术的女童在一个联合开办的无资质美术辅导班试听课程,下课玩耍时一不小心从教室另一间屋子的窗户外顶棚跌落,造成女童多处受伤,责任由谁担?2012年12月21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学校与被告杜某互负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康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4124.56元;二被告内部责任划分为被告学校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责任,被告杜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责任;驳回原告康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大庆一学校与杜某合作创办了一个无资质的美术辅导画室,合作方式为学校提供教学设施,杜某负责雇佣老师,学生的学费由该学校统一收取后四六分成,即学校分四成,杜某分六成。双方在合作办学中,对外招生均以该学校美术辅导画室的名义进行,并且学校、杜某、杜某所雇佣的美术辅导画室老师均有权利对外招生,且都是以该学校美术辅导画室的名义进行。
2011年9月4日,杜某招收到一个活泼可爱的9岁儿童康某,其在母亲的带领下来到该画室进行试听。在试听的第一天,即2011年9月4日下午课间,学生康某到另外一间空的教室玩耍,误认为二楼窗户外顶棚板是平台,便从窗户爬出到顶棚板平台,顶棚板破裂致使康某坠落受伤。当时老师在上课的教室,空的教室无老师看管。
受伤后,受害人康某被送到大庆一医院和北京一医院进行治疗,后经法医鉴定为:康某左侧尺桡骨远端骨折、骺离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评定为伤后六个月;护理时限评定为伤后二个月;如骺板骨折影响骨生长根据实际情况可支持治疗,费用可按实际合理支出计算。后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故原告把该学校和杜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1960元。
在诉讼中,被告学校辩称原告并非是我学校的学生,与学校没有任何关系,原告是由他人带至我学校,其在明知危险的情况下执意要从二楼跳下导致摔伤,故原告的伤害应该由其个人承担;被告杜某辩称原告在学校是试听学生,没有办理入学手续,但应该是学校的学生,我方与学校是合作办学关系,画室的设施设备均由学校提供,我方只是提供师资力量;我方与原告系一种教育关系,而不是监护关系,原告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我方尽了管理保护的义务,不应当对原告承担任何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学校与被告杜某系合作办学关系,二被告虽然共同合作创办了学校美术辅导画室,并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招生,但是学校美术辅导画室本身并无任何办学资质,因此其所招学生在该画室上课期间所受到的伤害,应该由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对于二被告内部责任的划分,本院认为应该按照二被告对学费的受益比例划分,即被告外语学承担40%赔偿责任,被告杜某承担60%责任。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原告受伤的原因有:用做学生上课的教室缺少安全防护实施,且私自在二楼教室窗户外搭建顶棚,并且对于课间学生的活动无专门的老师看管,故二被告对于原告所受的伤害存在过错。原告在受伤时已经9周岁,能够有一定的认知能力,能够认识到从窗户爬出到顶棚板平台是一种不安全的行为,故原告对于其自身的受伤也存在过错。故对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本院依法认定原告对自身受到的伤害承担30%的责任,二被告对于原告受到的伤害承担70%的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依据事实和相关证据认证,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77320.8元。原告自担23196.24元,被告学校与被告杜某赔偿原告损失共计54124.56元,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4124.56元的判决,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