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审判作风建设,强化司法外部监督机制,确保法院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案,保持廉洁勤政的工作作风,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法院工作人员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置于广大群众监督下,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群众评议。
第二条 接受评议的内容:
(一)对党中央、省、市、区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审判作风建设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为经济建设服务,优化发展环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法院工作人员廉洁办案、履行职责、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情况。
(三)正确对待和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严肃处理行业不正之风以及违法违纪的情况;是否存在一岗双责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分管部门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事件而相关领导没有受到责任追究的问题。
(四)审判公开、院务公开事项是否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审判公开、院务公开事项的内容是否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程度认可的情况。
(五)审判和执行工作是否合法、公开,方便当事人诉讼、监督,有无“暗箱操作”行为。
(六)审判和执行人员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情况以及错案追究落实的情况。是否存在抓廉政建设思想不重视,行动不自觉,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问题。
(七)审判和执行人员是否存在枉法裁判、拖延办案、勒拿卡要和冷、横、硬、冲现象。
(八)规范执法情况。重点是“窗口”单位和执行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是否认真接待当事人,严格审查、审批立案;是否认真接待上访、申诉当事人,做好息诉停访工作;执行工作是否廉洁、高效;是否严格依法办案、正确运用强制措施等情况。
(九)执法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情况。
(十)由群众评议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群众评议采取以下形式进行: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向社会各届发放征求意见函,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进行评议。
(二)司法监督员评议。聘请司法义务监督员,赋予其对法院工作监督、检查的权利,每年由纪检组组织召开一至二次监督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评议。
(三)评议卡评议。坚持群众评议工作经常化、长期化,设立群众意见箱、摆放评议表。群众可根据评议对象的表现,填写意见和建议投入意见箱,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评议。
(四)群众座谈会评议。组织多层次、多方面的群众代表座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评议方法。
第四条 群众评议工作要求:
(一)实施群众评议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各有关部门接到反馈意见和建议后,应立即进行整改,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做到能马上改的立即改,不能马上改的要拟定整改措施,并做好整改措施执行的督查工作。
(三)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利用职权对评议中提出意见的群众打击报复,违者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四)限时反馈群众评议意见和建议。视反馈需要采取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多种形式,在接到评议意见和建议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
(五)对群众评议工作落实不到位和不认真按时按要求反馈群众评议意见和建议的,院党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