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廉政述职的对象为本院副庭室长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条 廉政述职每年一次,时间在年底或次年年初,与年度工作总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结合进行。
第三条 廉政述职应在本院干警大会上进行,全院干警参加,领导干部廉政述职后,进行廉政测评。
第四条 廉政述职的内容
(一)组织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文件、要求情况。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各项制度、教育本部门工作人员遵守廉政制度情况。
(三)组织开展廉政教育活动的情况。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监督情况。
(五)有无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要当事人钱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礼物馈赠和宴请情况;有无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各种礼金和有价证券,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六)有无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情况。
(七)有无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以个人名誉存储公款情况。
(八)有无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友以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的情况。
第五条 廉政述职的方法
(一)在廉政述职前,纪检组负责做好征求群众意见工作。征求意见一般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进行。对征求上来的意见,汇总整理后反馈给述职人;述职人要对照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自查,制定整改措施。
(二)述职人宣读完述职报告后,与会人员对其廉洁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按照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标准进行测评打分。
(三)对征求意见或测评中反映问题比较突出的,由院党组责成纪检组进行廉政考察,对其中构不成违纪的一般性问题,可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构成违纪、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查处。
(四)对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和廉政考察等情况,要根据院党组的统一部署进行。
第六条 廉政述职的要求
(一)廉政述职前,要认真学习对照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实事求是撰写本人廉政述职报告,既要肯定已做的工作,又要找出存在的差距,力求详实具体。班子成员的廉政述职报告由院长负责审核,其他正副职庭室长的廉政述职报告由主管院长负责审核。
(二)要开展积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不足之处要及时自查自纠和整改。
(三)述职时,要有专人作记录,以备查验;述职结束后,将述职报告上交,存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