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规章制度

廉政承诺制度

发布时间:2012-09-23 13:29:39


 

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中纪委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廉政承诺制度。

第一条  廉政承诺对象为本院各部门新任职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在职的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  新任职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廉政承诺结合任职前的廉政谈话组织实施。一般采取集体方式进行,也可以个别进行。

第三条  新任职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实施廉政承诺的程序为:开展廉政教育,实施廉政谈话,履行承诺手续。

新任职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履行廉政承诺手续时,必须填写《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新任职干部廉政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就如何履行职责、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作出承诺。

《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纪检组进行公示后放入本人廉政档案(公示时间为15天,可通过本院公示栏或内部局域网等渠道进行);一份上报区纪委,作为督查和考核的依据;一份由承诺者本人保存,以便对照检查。

第四条  在职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年初必须在本院廉政教育大会上做出承诺,并作为年末进行廉政述职的依据。

第五条  廉政承诺要突出以下内容:

(一)要模范执行党的纪律,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自觉遵守党纪政纪条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二)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秉公办案,不徇私情。

(三)要坚决拒收各类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坚决不办“三案”。

(四)要坚决杜绝跑官要官,从严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五)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加强“八小时以外”的自我约束。

(六)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群众的表率。

第六条  廉政承诺的要求:

(一)承诺要根据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结合岗位职责,紧紧围绕以廉洁从政为中心,以做人民公仆为主题。

(二)承诺要以对党、对人民、对组织和个人负责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廉政承诺不准搞形式主义,走过场。一经承诺,要以身作则,言行一致,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四)廉政承诺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在民主生活会上,要按承诺的内容进行对照检查。

第七条  在实施廉政承诺制度的过程中,建立和健全三项监督制度:

(一)定期报告制度。承诺人每年年终应向院党组书面汇报履行承诺的情况,并作为领导干部述廉的主要内容。

(二)不定期督查制度。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纪检组和政工科负责对承诺者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

(三)不履行承诺追究制度。凡组织发现和群众反映后经查实的不履行、不认真履行或违反承诺的领导干部,院党组或纪检组要及时提醒,或给予批评教育,或进行诫勉谈话;凡情节严重并构成违纪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处理情况将放入本人廉政档案。

责任编辑:崔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