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廉政监督和司法监督,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决定实行聘请司法监督员进行外部监督制度,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受聘的司法监督员负责对全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公正司法情况、纪律作风情况等进行监督,重点监督下列行为:
(一)违反最高院“五条禁令”的;
(二)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收礼受贿,失职渎职,枉法裁判,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
(三)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的;
(四)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态度或耍特权、欺压群众,打人骂人,滥用械具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审限、超执限的;
(六)占用企、事业单位交通工具,截留、私分、挪用扣押款物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司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大庆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新闻媒体、金融机构的在职或退休人员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人员;
(二)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热爱社会工作,语言表达能力较强,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
(三)身体健康,65周岁以下。
第四条 经本人自愿,所在单位或社区推荐,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聘任的意见报院党组决定。经决定聘任的司法监督员,由本院统一颁发聘书和《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员监督证》。司法监督员聘期为二年,期满后可续聘。
第五条 司法监督员通过参加庭审、受理投诉、采访调查、参与诉讼等方式,获取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线索和证据,并及时向本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六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与司法监督员的联络工作,做好监督意见的登记、督办、反馈,并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案件。
第七条 对司法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一般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办结,办结情况应及时反映到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再由纪检监察部门向监督员反馈。因故不能按时办结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全院各部门要为司法监督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有关会议和活动也可邀请司法监督员参加,高度重视司法监督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司法监督员应主动回避对涉己、涉亲友案件的监督,不得以权谋私。有违反前列规定者,应立即解聘。
第十条 本规则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