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法院各项工作的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促进我院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为确保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聘请社会有关人士担任本院特邀监督员。
第二条 特邀监督员经区人大、政协或其他有关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后,由本院颁发聘书。
第三条 特邀监督员对本院审判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条的下列行为实施监督: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包括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违法的营利性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对本院审判人员下列审判作风问题实施监督:
(一)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刁难等态度对待当事人;
(二)办案粗糙,法律文书差错;
(三)接待当事人或开庭时语言不规范、不文明,仪容仪表不整洁。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对本院审判人员下列办案纪律问题实施监督:
(一)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宴请、送礼,接受上列人员邀请参加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二)用当事人的钱物办案;
(三)委托案件当事人办私事或代购物品;
(四)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五)违反规定乱收费;
(六)向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发现审判人员有第六条第(三)、(四)、(五)、(六)事项之一的,有权制止或纠正,并可随时向纪检组、审判监督庭或者有关庭、室、队领导直至院长书面或口头反映。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对本院工作人员执行本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 各部门必须认真听取和研究特邀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并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答复。
第九条 各部门应为特邀监督员的检查监督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及时提供本院工作和队伍建设的信息,经常保持联系,每半年召开一次特邀监督员座谈会,听取特邀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就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条 特邀监督员要广泛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对我院工作的反映,并及时反馈。对检举、控告和反映情况的群众应加以保护。
第十一条 特邀监督员要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干预法院的审判活动。
第十二条 特邀监督员对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机密事项,应予保密。
第十三条 特邀监督员可被聘任为人民陪审员,在担任陪审员行使陪审员职务期间,应执行本院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