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与审判人员有同等权利,而审判人员的独立性已无可争议,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也不言而喻。然而,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往往在法律知识方面自叹不如法官,因而自甘充当“摆设”、“陪衬”。另一方面,一些法官常常认为人民陪审员是“门外汉”,又不是法院“自己人”,怀疑人民陪审院的能力和责任感,自觉不自觉地排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发挥作用。鉴于此,《陪审决定》明文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并在第15条强调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享有独立表决权。以2010年“姑嫂财产继承纠纷”一案为例,该案根据案件流程自动分案原则,由助理审判员罗英华主审本案,并由人民陪审员王新民和人民陪审员齐怀山参与审理本案。
在合议庭评议过程中,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就案件的处理上存在较大分歧,由于合议庭中两个陪审员意见与主审人意见不一致,根据院审委会运行规则规定,由审判决长提交了院审判委员会,由院最高审判组织审委会讨论决定。让胡路法院充分尊重和强化人民陪审员陪审独立性,最后审委会支持了两名人民陪审员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