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与实施
第二条 本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本院各业务庭庭长组成,具体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政工科负责。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实行坐班制,作息时间参照正式干警管理。在工作期间,要严格服从部门领导指挥,及时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日常工作由所在部门安排;参加审判工作由立案庭或基层法庭负责安排。
第五条 立案庭和法庭对需要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案件,根据案件性质,原则上从承办案件所在庭的人民陪审员中确定,组成合议庭参加庭审。
第六条 基层法庭审理案件,原则上邀请辖区内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参加庭审;审理重大复杂的案件,需邀请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的,应经分管院长同意,报立案庭备案。
第七条 执行局、有执行权的庭因执行案件的需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时,应经分管院长同意,报立案庭备案。
第三章 业务培训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培训,由政工科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和审判业务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专题研讨,庭审观摩活动,由调研室同业务庭联系组织实施。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的考核与表彰,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
业务庭对陪审员的履行职责情况、遵章守纪情况、考勤情况、参加集体活动情况、政治学习情况等日常性工作内容进行考核。
政工科负责对人民陪审员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参加培训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与奖金挂钩。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可以依照有关奖惩条例,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要按时上下班,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有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等违规行为的,应在目标考评中扣分。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取消当月目标考评分:
(一)发生违法违纪事件的;
(二)工作消极、作风拖拉,造成严重事故的;
(三)对当事人冷横硬冲,造成当事人上访的。
第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发生下列情况的,经查证属实,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建议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严重违反法院规章制度,给法院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被通报批评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损害的;
(三)散布不实谣言给法院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参与、介绍办理“三案”的;
(五)工作失职造成当事人上访的;
(六)不遵守法院考勤纪律,每月迟到早退6次以上或每季迟到早退15次以上或年内迟到早退30次以上的;旷工每月3次以上或每季达到5次以上或每年达到15次以上的;
(七)工作不积极主动,不能履行正常工作职责的。
第五章 工资与保障
第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工资按聘用人员工资和目标考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审判活动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费用,参照正式干警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