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坐公交车省钱,却一不小心坐过了站点,发生争执并殴打伤乘务员,结果不仅没有省下钱,反而拘留还赔钱。2012年3月29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赵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546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11年10月29日晚上7时,被告赵某乘坐某线路公交车回家,当车辆行驶至让胡路区兴湖市场路段时,没有注意到公交车站点波音因致使自己错过站点。赵某发现后仍要求下车,经人劝解无效后,便于车内乘务员潘某发生争吵,嗣后对潘某进行殴打,造成潘某多处受伤,潘某随后报警,公安民警出警,并对此起事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赵某拘留3日。原告潘某于受伤当日在大庆某医院进行了伤情检查,检查完伤情后医生未建议其住院治疗。10月30日原告潘某又到大庆市人民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8天。现潘某已经治疗完毕,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00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在某医院的检查费用及在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费用,因原告有相关的证据证实,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在八百晌职工一医院治疗妇科病所花费用,因与打架受伤无关,故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陪护费,因无相关医嘱证实原告需要陪护人员,且原告也无相关证据证实原告父母因照顾原告伤情而误工并减少了收入,故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受伤期间原告单位扣发了原告的工资,故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未超过法定标准,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用,从让胡路往返新村和去公安局接受询问的距离和次数来看,原告主张过高,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酌情保护。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原告伤情较轻,且无医嘱需要加强营养,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经过详细核算,因被告殴打致伤所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为3546元。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