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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胡路法院注重陪审工作独立性

  发布时间:2012-11-01 15:10:03


 

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明文规定,强化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很有必要。首先,在原则方面,在重申人民陪审员享有独立表决权的同时,突出强调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享有独立、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其次在制度方面,赋予人民陪审员在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不一致时,在说明理由的前提下,有权要求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还规定,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纪录,以此防止审判长对其要求视而不见。最后,在程序方面,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核评议笔录和裁判文书,在前述文书上签名,从而强化了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和责任感。
  只有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活动中高度保持独立性、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才能避免法官屈从于权势、亲情、私益,有效抵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多年来,通过多种措施,强化陪审独立性,狠抓陪审质效,调动陪审积极性,使人民陪审工作在让区法院有条不紊开展,并盛开“陪审之花”。自从2008年来,陪审员陪审数年均470余件,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且绝大多数是调解方式结案,推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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